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758號
TCDV,107,司促,4758,2018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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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758號
債 權 人 憲國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威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對案外人胡文綺執行無結果之釋明資料(按民法第745
   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
   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依台端所陳報之切結
   書,債務人僅為一般保證人)。
  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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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憲國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