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58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詹易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忠信即林忠生之繼承人、林忠明即林
忠生之繼承人、林麗雪即林忠生之繼承人、林清為即林忠生之繼
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林忠生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
統表、查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
聲明。
㈡確認債務人林清為是否誤載(林清為已歿),請查明更正
。
㈢請確認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標的內容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
遺產範圍內為限,負清償之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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