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562號
TCDV,107,司促,4562,201802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56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壯吉
債 務 人 黃添泉
債 務 人 陳育志
一、⑴債務人黃添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肆佰柒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按期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黃添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
   育志負清償之責。
  ⑵債務人黃添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伍佰陸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暨延滯第一個月計收逾期費用新臺幣叁
   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收逾期費用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
   三個月計收逾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及尚未收取
   之分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仟陸佰捌拾捌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