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55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洪進裕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捌佰壹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叁佰零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零陸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柒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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