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422號
TCDV,107,司促,4422,2018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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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422號
債 權 人 張光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政妤林妙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請求金額761,306元之計算式,並提出債務人林政妤
   、林妙珊應各自負擔系爭遺產稅捐債務之金額及其比例之
   釋明資料。
  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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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