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419號
TCDV,107,司促,4419,2018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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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419號
債 權 人 吳振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越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原因事實記載是否有誤?(支票發票人應為債務人鼎
   越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㈡確認吳淑英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鼎越五金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是前者,並請敘明對其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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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越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