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419號
債 權 人 吳振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越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原因事實記載是否有誤?(支票發票人應為債務人鼎
越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㈡確認吳淑英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鼎越五金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是前者,並請敘明對其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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