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417號
TCDV,107,司促,4417,2018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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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417號
債 權 人 張志誠
債 務 人 廷瑄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冠福

債 務 人 莊長運
一、㈠債務人廷瑄國際有限公司莊長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如
   附表編號1、2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㈡債務人廷瑄國際有限公司陳冠福莊長運應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發給支付命
   令,惟觀諸其據以請求之支票二紙(票號:AG2862758、
   AG2865407),其發票人係廷瑄國際有限公司,發票人欄雖
   另有陳冠福之蓋章,惟依系爭支票全體記載之形式及旨趣
   觀之,依社會一般觀念,該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係代表公
   司為發票行為,該法定代理人陳冠福自不負發票人之責任
   。且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裁定命
   於5日內補正「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其釋明」,惟
   債權人復未釋明就上開二紙支票與債務人陳冠福間之債權
   債務關係,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陳冠福核發支付命令,自
   屬無據,該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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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4417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退 票 日│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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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7年1月22日 │200,000元 │107年1月22日│支付命令送│至清償日止│ AG2862758 │




│ │ │ │ │達之翌日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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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7年2月7日 │350,000元 │107年2月7日 │支付命令送│至清償日止│ AG2865407 │
│ │ │ │ │達之翌日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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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7年2月8日 │350,000元 │107年2月8日 │支付命令送│至清償日止│ AG2864012 │
│ │ │ │ │達之翌日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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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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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廷瑄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