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376號
TCDV,107,司促,4376,2018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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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376號
債 權 人 劉正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峯德電器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請求金額299,983元之計算式。
  ㈡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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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峯德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