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373號
債 權 人 陳漢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施欣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上補簽名或蓋章。
㈡補正相關證據資料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如債權
讓與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