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86年度,609號
TCHV,86,上,609,200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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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上字第六0九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複代理 人    廖瑞鍠   律師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林信維即新瑞和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
   被上訴 人    龍井鄉公所 設台中縣龍井鄉○○路○段二四七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   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
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三   日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楚汝聰
~B2        法 官 鄭金龍
~B3        法 官 邱森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         書記官 盧東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四   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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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