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上字第六0九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複代理 人 廖瑞鍠 律師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林信維即新瑞和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 被上訴 人 龍井鄉公所 設台中縣龍井鄉○○路○段二四七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三 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楚汝聰~B2 法 官 鄭金龍~B3 法 官 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 書記官 盧東煥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四 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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