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269號
TCDV,107,司促,4269,2018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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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26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黃博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貳佰玖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博君於民國91年06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
     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
     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
     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
     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
     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
     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
     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
     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0,298元(含本金
     21, 021元、利息29,277元)及其中21,021元自民國
     107年01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
     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
     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
     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
     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426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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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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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博君  │民國107年01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21021 │     │月04日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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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