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256號
債 權 人 楊惠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蒸食在股份有限公司、振宇五金股份有
限公司、洪坤山、曾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蒸食在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106年5月11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22084號函准解散,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
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受款人振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振宇五金股份
有限公為同一性之相關事證?
㈢提供債務人之最新戶謄、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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