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123號
TCDV,107,司促,4123,2018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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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123號
債 權 人 黃瑞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俊傑、廖振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多數債務人之債務類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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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