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122號
TCDV,107,司促,4122,2018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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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122號
債 權 人 黃瑞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茂鎣企業有限公司廖振毅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茂鎣企業有限公司業於106
   年3月22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13597號函准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
   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股份
   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
   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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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