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02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許金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貳佰貳拾柒元,
及其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0七年一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0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
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
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
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
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許金雲於088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
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
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6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12,227元整未為清償(
含手續費15,028元整、消費款56,425元整、預借現金12,476
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25,22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7
74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
幣194,125元整自107年0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
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
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
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
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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