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024號
TCDV,107,司促,4024,2018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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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02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許金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貳佰貳拾柒元,
  及其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0七年一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0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
  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
  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
  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
  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許金雲於088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
  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
  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6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12,227元整未為清償(
  含手續費15,028元整、消費款56,425元整、預借現金12,476
  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25,22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7
  74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
  幣194,125元整自107年0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
  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
  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
  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
  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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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