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998號
TCDV,107,司促,3998,2018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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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9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吳妙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肆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吳妙茹於民國105年5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4636705715838239),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
  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1月2日止未受償之遲延
  利息50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2982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
  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
  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
  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
  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㈡緣相對人吳妙茹於民國101年9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5449363203245972),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年10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1月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09
  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98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
  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⒈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⒉分期借款手續
  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⒊年費:依各信用
  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⒋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
  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⒌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
  ;⒍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
  簽單每張100元;⒎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99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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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吳妙茹 463│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62099 │6705715838│01月03日起 │      │九九     │
│  │元  │239    │      │      │       │
├──┼───┼─────┼──────┼──────┼───────┤
│ 003│新臺幣│吳妙茹 544│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58631 │9363203245│01月03日起 │      │       │
│  │元  │97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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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