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黃哲義
債 務 人 黃創輝
債 務 人 巫銘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零玖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為「台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股份
有限公司」,全名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人組
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台灣銀行」之
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
或負擔,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黃哲義於民國97年間邀同債務人黃創輝、巫銘麗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
計新臺幣61,925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
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
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
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
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㈢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哲義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
106年10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9,091元及
自民國106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
和自民國106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黃創輝、巫銘麗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
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2.撥款通知書影本3.就學貸款放
出查詢單4.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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