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914號
TCDV,107,司促,3914,2018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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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914號
債 權 人 冠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侑迅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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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侑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