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04號
債 權 人 張正崑
債 務 人 立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佩玲
債 務 人 黃柏穎
一、㈠債務人立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黃柏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立揚科技工程
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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