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882號
TCDV,107,司促,3882,201802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88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曹訓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延豐消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張彩玲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延豐消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於97年12月26日經主管機關以經授中字第0973527846號函廢
  止,依法應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
  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
  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
  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
  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1/1頁


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延豐消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