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88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曹訓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延豐消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張彩玲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延豐消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業
於97年12月26日經主管機關以經授中字第0973527846號函廢
止,依法應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
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
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
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
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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