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849號
TCDV,107,司促,3849,2018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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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84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佳宥即林思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
  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
  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
  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佳宥於106年0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
  ㈡債務人迄106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3,672元整未為清償(
   含手續費240元整、消費款16,401元整、預借現金3,000元
   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1,82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
   1,010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
   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
   部份,計新臺幣31,222元整自107年01月2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14. 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
   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
   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
   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
   為限。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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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