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6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吳筱琳
債 務 人 李泫萬即李盈諭
債 務 人 李國文即李愛國
債 務 人 李紀勳即張淑英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盈撰即張淑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李紀勳即張淑英之繼承人、李盈撰即張淑英之繼承人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淑英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李泫萬即李
盈諭、債務人李國文即李愛國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
叁萬伍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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