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467號
債 權 人 港口慈源宮
法定代理人 劉坤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胡晏瑛即大統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名稱為何,並提出相符之印文。
㈡查報債權人之寺廟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當選證明。
㈢確認本件債務人大統企業社之組織型態之登記資料;並請
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