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59號
債 權 人 吳信杰
債 務 人 宇翔不動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孟勳
人
一、㈠債務人宇翔不動產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
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蔡孟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前兩項給付,如其中任一債務人已履行一部或全部之給付
時,其他債務人於該債務人履行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復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
,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
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與
連帶債務在性質上並不相同。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蔡孟勳
請求返還投資金額及借款,另依票據債務關係請求債務人宇
翔不動產有限公司清償票款,足認此部分債務人蔡孟勳與宇
翔不動產有限公司與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故本件債權人
對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此部分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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