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456號
TCDV,107,司促,3456,2018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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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456號
債 權 人 希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彥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仁釧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仁釧機械工 業有限公司設於彰化縣○○鄉○○村○○巷000弄0號,為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所轄,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 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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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希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釧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