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291號
TCDV,107,司促,3291,2018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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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291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傑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簽約時仍為未成年人,提出本件契約有效之釋明文
   件。(如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證明文件)
  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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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