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221號
TCDV,107,司促,3221,2018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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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221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淳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請求金額及債務人月費988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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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