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050號
TCDV,107,司促,3050,201802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黃連生
債 務 人 黃奕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叁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連生前就讀慈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黃奕銘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
  幣154,42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
  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黃連生自民國106年10月17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71,23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黃奕銘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賀傑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05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奕銘、黃│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8172元│連生   │9月17日起  │      │一五     │
├──┼───┼─────┼──────┼──────┼───────┤
│ 002│新臺幣│黃奕銘、黃│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2865 │連生   │9月17日起  │      │一五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黃奕銘、黃│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1865 │連生   │9月17日起  │      │一五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黃奕銘、黃│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2865 │連生   │9月17日起  │      │一五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黃奕銘、黃│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2735 │連生   │9月17日起  │      │一五     │
│  │元  │     │      │      │       │
├──┼───┼─────┼──────┼──────┼───────┤
│ 006│新臺幣│黃奕銘、黃│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2735 │連生   │9月17日起  │      │一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奕銘、黃│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172元│連生   │0月1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黃奕銘、黃│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865 │連生   │0月1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黃奕銘、黃│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865 │連生   │0月1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黃奕銘、黃│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865 │連生   │0月1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5│新臺幣│黃奕銘、黃│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735 │連生   │0月1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6│新臺幣│黃奕銘、黃│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735 │連生   │0月1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