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168號
TCHM,89,附民,168,200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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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六八號
  原   告 富常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松山區○○○路一號七樓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富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四五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 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古 金 男
法 官 劉 登 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 麗 慧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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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