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983號
TCDV,107,司促,2983,2018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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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83號
債 權 人 曾治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實潔環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林巧雯
游清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對債務人實潔環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林巧
   雯、游清泉發支付命令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依
   聲請狀請求標的所載係依票據關係請求,按執票人不於票
   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
   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
   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亦有明文。本件債
   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背書人林巧雯游清泉發支付命
   令,惟查,票號LCA5954624之支票,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
   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
   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
   提示」,是以,對於發票人以外前手即林巧雯游清泉
   已喪失追索權。)
  ㈡提出債務人實潔環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㈢提出債務人林巧雯游清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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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實潔環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