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79號
債 權 人 秀邁視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柏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淨王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因請求標的金額60,000元與原因事
實未付尾款42,000元,二者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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