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972號
TCDV,107,司促,2972,2018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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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72號
債 權 人 洪雪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政隆蔡隆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債務人欠款1000萬之相
   關之釋明資料(如借據、票據等)?
  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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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