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陳曉恩 台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1
相 對 人 格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棋元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應休未休工資合計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肆拾柒元,並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五日轉帳至聲請人個人薪資帳戶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薪資、資遣費、預告工資 、應休未休工資,業於民國107 年1 月3 日經臺中市政府勞 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成立內容,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 調解,於107 年1 月3 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為:勞 資雙方同意依勞方請求金額和解(資方給付個人金額詳如勞 方請求金額明細表),資方同意於107 年1 月5 日給付勞方 上開金額,由資方轉帳至個人薪資帳戶等情,此有聲請人提 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7 年1 月11日中市勞資字第106007 60631 號函及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 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是聲請人 以相對人未履行該金錢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 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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