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656號
TCDV,106,重訴,656,2018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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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56號
原   告 小倉武雄
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律師
被   告 游正雄
      西島由美子
      游茂森
      桑原欣子
      游榮利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 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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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