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契約期限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277號
TCDV,106,重訴,277,2018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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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中旅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因106年度重訴字
第277號變更契約期限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370,5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1,
0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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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旅發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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