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236號
TCDV,106,重訴,236,2018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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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原   告 阮麗娟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被   告 李又紅
訴訟代理人 馬培瑜律師
複代理人  馬潤華
被   告 劉柄呈
被   告 創義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玲
被   告 林秀姿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1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尚有事證應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 行準備程序。
二、請兩造就下列事項於上開指定期日前表示意見:(一)關於原告於買受取得系爭土地後迄至提起本件訴訟之期間, 其因使用系爭土地所享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是否有民法 第259條第3款、第4款之適用?如有,應返還之租金利益價 額為何?被告李又紅就此係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或抵銷?(二)關於系爭土地上之原有樹木於契約解除後得否恢復原狀?如 否,該等樹木之價額為何(如數量、樹種等,此部分應由被 告李又紅舉證)?被告李又紅就此係依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 定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或主張抵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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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義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