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號
抗 告 人 馬上停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隆程
相 對 人 林若儀
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號拆物還地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07年1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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