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物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7號
TCDV,106,重訴,17,201802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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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號
抗 告 人 馬上停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隆程
相 對 人 林若儀
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號拆物還地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07年1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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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馬上停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