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淑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光明、杜龍、杜文忠、杜家綺間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6,00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