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881號
TCDV,106,訴,2881,2018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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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81號
上 訴 人 陳煜霖
被 上 訴人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22日
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表明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欠
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上訴狀補正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其上訴利益繳納裁判費(若
上訴人係就其不利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依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69萬75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1400元),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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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