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212號
TCDV,106,訴,2212,2018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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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12號
上 訴 人  王林金蓮
被 上訴人  黃嬉娘
       王俊凱
       王加佳
       王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5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363萬2,85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7萬4,800元」;「5萬5,55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82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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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