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25號
原 告 簡水秀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翁楷嵐律師
被 告 寶仁土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秋月
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律師
吳建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7年3月
23日上午9時5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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