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43號
TCDV,106,訴,143,20180212,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張仁佑
      張嘉麟
      張永芳
      張翠芬
      張克臣
      張硯程
      郭賴芙美
      賴銘博
      賴瑠美
      賴銘士
      賴玲美
被 上訴人 劉明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
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
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本
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 項之請求,應以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6300.5平方公尺)之交易價額定其價額,而其
上訴聲明第1 項則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就上開土地之臺中市潭子區
潭鄉民字第1314-1號耕地三七五租約之耕地租賃關係不存在,其
此部分請求之目的無非係達成請求被上訴人騰空返還前述土地之
目的,應認與前述第2 項之上訴聲明屬於互相競合之請求,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價額高者定之,故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70,565,600元(計算式:6300.5平方公尺x 民國10
6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11,200元/ 平方公尺=70,565,6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9,5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