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928號
聲 請 人 蘇常瑞
代 理 人 吳佳依
相 對 人 吳祐霖
法定代理人 賴素敏
代 理 人 張寧洲律師
複 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已成年相對人之母,聲請人年老, 無工作能力,亦無財產、收入,女兒亦有負債,扶養能力有 限,聲請人無法維持生活,又相對人曾於101年出具授權書 ,表示要將其泰國公司之資產交予聲請人全權處理,並經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公證,爰請求相對人自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22日給付聲請人扶養 費新臺幣(下同)20,000元之扶養費等語。二、相對人則以:聲請人尚有其他子女,而據聲請人所提其他子 女之財產清單,可證聲請人其他子女所得及收入頗豐,且確 有扶養聲請人,又依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資料可見,聲請 人尚有收入及二筆土地,聲請人並非不能維持生活;反觀相 對人罹患腦癌末期,且無其他所得財產,聲請人從未扶養相 對人,亦未幫忙負擔相對人之醫療費用,甚或提起本件訴訟 ,可認聲請人對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 大,自得免除相對人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又相對人現罹患 未分化性腦部星狀細胞惡性腫瘤癌末之疾病,且因上開疾病 而致四肢癱瘓,無法言語、意識不清等情事,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106 年度監宣字第734 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堪認相對人確無扶養能力,聲請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至於聲請人雖聲請調閱臺灣士林地院公證資料部分,與聲 請人現無不能維持生活,且相對人確無扶養能力等事實無關 ,無調查之必要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聲請駁回。三、經查:
㈠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 ,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扶養義務人;負扶養義務者有 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受扶 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 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
第1款、第111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 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 務,民法第1118條亦有明定。然依此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固僅得減輕其義務 ,而不得免除之;惟此係指直系血親卑親屬有能力負擔扶養 義務而言,倘該直系血親卑親屬並無扶養能力,自無該條規 定之適用,最高法院著有91年台上字第1798號民事判例可資 參照。
㈡聲請人為28年生,現已高齡78歲,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證,復 參以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聲請人 名下有2 筆土地,然面積分別僅為3.16平方公尺、1.5 平方 公尺,持分比例均為0.0657,財產總額為13,494元,104 年 、105 年所得給付總額分別為625 元、9,600 元,是聲請人 應有不能以自己之財產及勞力所得以維持生活之情事,而有 受扶養之權利。
㈢惟相對人雖為聲請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戶籍謄本可稽, 然相對人罹有未分化性腦部星狀細胞惡性腫瘤,目前意識不 清,說話有時含糊、答非所問,大部分時間臥床,較無法理 解別人說話內容,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監宣字 第734 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節,業據相對人 提出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診斷證明書、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106 年度監宣字第734 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 並有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106 年11月23日振醫字第10 60005012號函、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 果可證;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財產所得資料,相對 人名下無財產,105 年、104 年給付總額分別為1,481 元、 0 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由上 足認相對人身罹重病,已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且 幾無收入、無財產,則相對人所辯其無扶養能力,應堪認定 。至於聲請人請求調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間之公證資 料、92年至95年間之賣匯水單等,均無法證明相對人目前是 有仍有扶養之能力,而無調查或審酌之必要。則揆諸前揭說 明,相對人既無扶養能力,對聲請人自不負扶養義務。從而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聲請人 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22日給付聲請人扶養費20,000元,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