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2826號
TCDV,106,司繼,2826,201802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826號
聲 請 人 姚素芬
受選 任 人 李嘉嬴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姚素幸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李嘉嬴為被繼承人姚素幸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姚素幸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姚素幸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姚素幸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姚素幸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 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 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 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姚素幸(女、民國00 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 所:臺中市○○區○○路00號)同為被繼承人姚文卿之繼承 人,姚文卿之遺產尚未分割。因姚素幸於101年2月21日死亡 ,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 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 法分割姚文卿之遺產,爰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依法聲請為 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戶籍 謄本、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及繼承系統表等為證。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與被繼承人姚素幸同為被繼承人姚文卿之繼承 人,姚素幸死亡後,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 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 人等事實,此有聲請人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堪信為真實 ,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揆諸前揭法 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另經本院函詢社團法人臺中市地政士公會徵詢其所屬會員有 無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經該公會回函推薦李嘉嬴地政 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茲審酌李嘉嬴為執業地政士,非但 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



,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 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 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李嘉嬴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 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靖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