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137號
TCDV,106,勞訴,137,2018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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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冠廷
原   告 羅琇齡
原   告 羅富元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福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恩
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 106年12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於107年1月8日、9日分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繳費 狀況查詢資料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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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