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55號
上 訴 人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房地移轉登
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6,532,7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8,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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