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8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即 被 告 九福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紋一、上列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即原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上訴 人即被上訴人即被告九福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九福科技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均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所為105年度訴 字第23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均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二、查本件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 (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322,70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0,950元。茲限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之上訴。三、查本件上訴人九福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 的金(價)額為355,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茲 限上訴人九福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九福科 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