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382號
TCDV,105,訴,2382,2018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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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82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即 被 告 九福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紋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即原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上訴
  人即被上訴人即被告九福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九福科技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均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所為105年度訴
  字第23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均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
二、查本件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
  (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322,70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0,950元。茲限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之上訴。
三、查本件上訴人九福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
  的金(價)額為355,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茲
  限上訴人九福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九福科
  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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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福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