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蔡瑩梨
被 告 黃千峰
上列原告因被告毀損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3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元,並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
其陳述略以:被告於106年9月14日將原告放置於菜攤上之計 價秤1台取走,丟棄在附近大樓,致原告受有損害。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黃千峰被訴毀損一案,業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在案 ,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亦失所附麗, 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