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10號
TCDM,107,附民,10,2018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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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蔡勝瑀
被   告 陳樞燁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易字第407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8,375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06 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其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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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