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可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5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可靖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朱可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 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 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於民國107 年2 月5 日請求檢察官就如 附件編號2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1 所示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聲請定執行刑,有申請狀1 份附卷可佐,茲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鈴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美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